台南成大的BK24被修得GG了..........
我常說,台灣的文化資產只要默默地不被注意,也許還能苟延殘喘留個原樣。只要有錢有預算,或者是出了哪個有鬼點子的長官想要來個風華再現,那就是風華再見,直接GG。騰雲號當年被噴砂(噴殺)修成跟新的一樣之後,就再也不是古董了,台博館也只是抱著一個早已被臺鐵給毀掉的老火車靈魂而已,永遠記錄著珍貴火車怎麼被玩壞。
成大這次更扯,而且是交管系主導,找來廠商免錢修復,透過「刮漆、除鏽、補土、防鏽處理、上底漆、上環氧樹脂與上彩漆等一道道繁複工序」後,直接毀掉這輛車的文資價值。這些搞交通的,特別是交管系的,很多都是未來的交通人才,臺鐵裡頭成大幫也不少。但是這個系最缺的,就是好好教一下什麼是文化資產,怎麼去對待文化資產。這輛老車是全台唯一,很珍貴沒錯,多年擺在籠子裡是生鏽也該處理,但是你不亂碰它也不會怎樣,但你這下沒有任何文資調查就亂修,就是在破壞珍貴鐵道文化資產,而且還是堂堂國立大學帶頭做這種蠢事。
大家都笑說淡水有一輛偽BK10型,笑說那輛車很扯,沒想到成大更扯,自己把真的車修成假的車,看了真的很想哭。其實這種車,如果是靜態保存,先要做外表的現況調查,理解是否有改造痕跡,原廠銘版孔洞,甚至仔細審視各種零件或水箱改造情況等,做好完善的文資調查記錄,才能看怎麼修。冒然補土,噴砂,還上底漆、上環氧樹脂與上彩漆,根本就是化妝遺容,整個就全GG.....。
據說,成大交管系將於民國104年11月8日下午3點至3點40分於國立成功大學工資系館旁廣場舉辦「BK24火車頭剪綵與巡禮」,『讓BK24火車頭以嶄新的樣貌現身』!『讓BK24火車頭以嶄新的樣貌現身』!『讓BK24火車頭以嶄新的樣貌現身』!
很多同好想看BK24到底被搞成怎樣,以下是柯凱仁先生拍攝照片提供大家參考。
日本工業大学(埼玉県宮代町)の工業技術博物館で5月中旬、SL「2109号」の展示運転が開かれた。構内の約120メートルの軌道をゆっくりと往復し、運転席の子どもたちが歓声を上げる。鉄道ファン歴四十余年の記者も、本物の迫力に思わず鳥肌が立った。2109号は1891(明治24)年の英国製。日本に輸入され、主に東北線や中央線などで活躍した。一度廃車となり、1970年に静岡県の大井川鉄道に転籍して数年間走った後、保存・展示されていた。93年に復元され、2008年には国の登録有形文化財に登録された。
其實,對於鐵道文化遺產要怎麼保存,並不是不能整修,而是有一定的規範。鐵道文化協會曾特別翻譯並透過里加憲章的中文翻譯,嚴肅地宣揚鐵道文化保存的正確理念。以下是由鐵道文化協會理監事會通過的該憲章中文翻譯版:
里加憲章——遺產鐵道的國際保存規範
我們期待此一憲章將有益於從事於此的每個人,都有機會作出明智的決策。本憲章與有關遺產保存的其他憲章相輔相成。
目的
里加憲章是規範保護、修復、維護、修繕及運用那些具歷史性及營運中的鐵道設施之原則性條文,盼能幫助會員們作出明智之決策。
定義
本憲章所指的遺產鐵道,包含具歷史性或保存的鐵道、博物館形式的鐵道和電車軌道、營運中的鐵道和電車博物館以及旅遊鐵道,甚至亦包括在全國路網以
及其他路線上營運的遺產火車。
本憲章所指的鐵道設施,包含了構成整體鐵道中任何部分的建築物或基礎設施。保存,意指適當的維護某一物件,維持其既有狀態、品相與情感記憶,免於受到破壞、拆解的保全過程。維護,意指不與歷史上或材料上之證據以外的任何方式有所妥協,據以穩定某一物件狀態的過程。
修復,意指將物件恢復為較早期的狀態而修繕或置換佚失部分的過程。修復可能會增加原物件的強度,而且可能超出維護的原旨,此種改變應可辨識,但不宜過於凸顯。
修繕,意指調整或置換部品的過程。為了達成機械條件的特定標準,歷史上完整性的某部分,可能有所更替或捨棄。
第1條
保存及營運歷史性鐵道設施,應該在安全的文化下,利用科學上及技術上的技能與設備,保護鐵道遺產。
第2條
欲保存之歷史性鐵道物件及其附屬作業,無論是否明顯為技術上的遺蹟、交通史上的證物或延續傳統技藝的方法,均應列為保存與修復之對象。
第3條
上述鐵道設施之維護與保持規律的營運,對於遺產鐵道的永續存活是必要的。以傳統操作程序營運具有價值的歷史鐵道設施,並對公眾展現,是詮釋此
一資產的重要方式。
第4條
界定出歷史鐵道對社會有用的貢獻,將有助於促進其保存,惟類此運用可能涉及不可避免的微小改變,然而此類改變應屬完全可逆。
第5條
遺產鐵道不應只反映它在交通系統上的角色,並應盡可能地呈現其歷史淵源,以及對社會的影響力。
第6條
修復的過程極為專業,其目標是為了保存與彰顯傳統鐵道設施在美學上,功能上,以及歷史上的價值。修復工作應盡量尊重與瞭解原始設計及其規格。
第7條
若非安全因素、法律限制,或已無法取得,應使用原始或歷史上正確的材料與技術以維護歷史鐵道物件。但在無可避免之情況下,可適當使用當代的替代材
料與技術。
第8條
一件歷史鐵道設施並不一定需要修復至初造當時的狀態。使用期間所留下之痕跡反而可能更具有歷史價值。對任一時期的復原,只能在審慎評估歷史紀錄及涵蓋該時期的文件後,經描述及認可方得以進行修復。新置換的材料應以簡單永久的標示方式使其易於辨識。
第9條
若依法規定必須強制加裝某些安全設施,亦應與被修復之物件和諧共存,然而必須清楚標示此為新增或替換的物件。
第10條
任何必須之後續修改項目,應盡可能與原物件外觀融合。最好任何此類修改均應具可逆性,而且從原件移取下來的任一顯要部分,也應妥予保留以備未來可
能的使用。
第11條
對歷史鐵道物件維護或修復作業的每一步驟,均應有系統性的規劃與記錄。此項過程的竣工記錄保存期限應超出該物件之壽年。
第12條
有關於修繕、修復、保養、維護和操作遺產鐵道及鐵道設施的所有參與者之工作紀錄和檔案文獻,均應妥善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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