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2月31日 星期三

臺灣文資保存教戰守則(2015年版)



對於在台灣各地為文化資產保存而努力的朋友,2014年真是辛苦了。去年年底很多地方縣市首長輪替換黨,這是否會替文化資產保存帶來更好的發展其實我也不知道,因為經歷過扁朝時代的朋友應該也會知道,對於文資保存的不作為與推拖拉,往往與政黨沒有太大關係,反而與這些為官者是否有文資的基本知識與文資概念有關。不過不管怎樣,過去這幾年常有文資保存的朋友來找我談談怎麼對於當地的文資進行保存,如何與文化局周旋,如何讓這些想被保存的建物能夠順利成為古蹟。因為我喉嚨不好,每次都要從頭說一次真的很辛苦,所以決定趁著開年第一天寫下來與大家分享。這種苦不堪言的文資保存過程,其實是可能發生在臺灣任何一個地方或中央,也可能發生在任何一個政黨或無黨籍首長執政的縣市,所以既然是共通性的問題,也就直接說了。當然,如果有文資界的保存老手,亦即曾跟公部門交手過的朋友,這些都是基本know-how,大家就看看,笑笑,互相取暖吧!首先,我們就來談談「暫訂古蹟」這件事。


1. 搶救古蹟的緊急法寶就是「暫訂古蹟」

臺灣珍貴的文化資產很可憐,在還沒被確立成古蹟身份前,就可能會自燃告別人間。這個「暫訂古蹟」的條款,是多少「準古蹟」的犧牲才換來的。過去幾十年來,每當民間有保存聲浪要保存某棟建築,往往會和開發者有衝突,於是在審議之前,這棟建築就會莫名其妙地自燃。這真的辛苦了羅賓先生,因為他被蝙蝠俠不知道賞了幾百次巴掌,但臺灣的這些珍貴建築就是會在斷水斷電下還「電線走火」自己燒光光。

因為羅賓先生被打太多次了(大誤),所以現在文資的保存中有一項就是,只要提報進入古蹟審查程序,這棟建築就是「暫訂古蹟」,其價值視同「正式古蹟」,亦即任何人敢拆它或毀損它,就是破壞古蹟。破壞古蹟是有刑責的,因此這是法律層面上的一種保護。

被列做暫訂古蹟是一個緊急搶救的法寶,因為一旦列上去,直到審議結束前都是視同古蹟被保護。這一次的暫訂期限是六個月,若沒審完可以再延一次最高到一年,亦即在審議期間可以暫時不被拆。但是一旦審議完成,如果不具有古蹟或歷史建築等身份,立刻解禁可以拆。

不過這裡有個神奇弔詭的地方是,如果你遇上那種「有理說不清」「不怕背上刑責也要拆」的人,恐怕你要保存的建物還是會被拆。這案例很多,隨便找都有,像是新竹六燃的「寡婦樓」就被切一角,當然更多那種怪手直接開進去,跟你說「暫訂古蹟」行政作業還沒完成,是灰色時間地帶的。這就牽涉到怎麼提報古蹟審查。

2. 人人都可提報古蹟審查
提報古蹟審查只有學者專家,只有團體才可以嗎?不不不,請大家有一個觀念,任何一個國民都可以「以個人身份」提出古蹟審查申請。也就是說,只要你覺得這個建物值得當古蹟,你就可以填報提出審查申請,不需要你是該縣市的居民,或者是屬於什麼團體,甚至不是學者專家也行。所以請記住,自己的古蹟自己救,想提報就自己填單子送出去,就會進入「暫訂古蹟」的程序。

3. 進入古蹟審查前文化局的奧步
雖然說暫訂古蹟的機制是為了保護古蹟不要在審議階段就被拆,但弔詭的是,應該保存文化資產的很多文化局,卻是站在拆除建物不保存古蹟的那一側。因為有些文化局長(不是全部,請勿對號入座)往往是各地方縣市首長酬庸性的職缺,本身缺乏文資觀念,只會貫徹首長的意志。當某個建物的保存會擋了首長被人請託的財路時,文化局的整個策略就是如何來「解套」暫訂古蹟的魔咒。所謂上有政策下有對策,一旦被你提報入古蹟審查就是暫訂古蹟就很難動手了,當然文化局就要「技術性」讓你不進入這個程序。我相信,應該很多人被陰過吧!

這過程怎麼做奧步呢?就是你明明寄出古蹟審查的申請表,他來給你個遲遲不回文,過了一個月建物燒掉了你去追,才跟你說很抱歉喔,你的申請表在內部傳遞過程遺失了(莊孝偉喔),我們一直沒有收到喔。該不會故意在收發時,就讓這張紙自燃了吧?另外我們也遇過一種狀況是,文已經收到,但是遲遲不能進入古蹟審議的程序,因為你單子上「漏填了某一欄」!對,就是你不小心少填寫了某一欄,然後承辦員絕對不會好心打電話跟你講,不會叫你去補勾一下,就直接放著。這麼一來,也不會進入審查程序。

所以經歷過太多奧步後,以下這招比較可行就是,你或你的團體遞交古蹟提報的申請時,請民代跟你去,順便請記者跟你去,整個過程以親送的模式,上媒體加上民代做人證,才不會被陰了。

4. 古蹟怎麼審查
一旦進入古蹟審查程序,文化局就會找他們聘請的文資委員來會勘,看是否有古蹟的價值。這裡有一點很怪,文資委員應該是文資專家,而且因為文資百百種,要有懂建築、遺址、聚落、器物、文化、都市各種各種的專業,而對於建築這個文資的最大宗,應該是要有基本的「認識」。但是台灣各地文化局聘的文資委員,有些對於文化資產的觀念之薄弱實在是笑死人(只說「有些」,請勿對號入座以免內傷)。我在很多文資保存場合會跟這些委員吵起來是因為,我說你今天是文資委員,我是提報申請要保存的人,我看到建物的文化價值,你卻看不到,但你卻坐在可以審查的那個位子上。今天走出去,你是學校的教授,我也是學校的教授,你對於文化資產看不懂,為什麼可以坐在那裡審這些文資?

臺灣文資審議的弔詭就在,好像你有一個漂亮的珠寶要給審查委員來鑑定價值,但這些審查委員根本是草包完全看不懂,他反而要你提供事證去證明你珠寶的價值,然後給你「認證」。我常對臺灣的古蹟審查有微詞是,為什麼是提報者要去教育跟說服文資委員這些建物的價值?如果這些建物的價值是如此被民眾與大眾所看到,你這些文資委員在那裡除了貫徹該縣市首長的意志外,還能做什麼?為何不把文資審議回歸文資的價值基本面上來看?

當文化局提出會勘時,文資委員就會到場看,基本上會勘後的小組會議就幾乎會確定到底會不會列做古蹟或歷史建築。我遇過很多次這種會勘,承辦員是不會先問提報者有沒有時間,他只會跟文資委員敲定時間,然後最後(很多是很臨時地通知)才告知你何時要會勘,所以你如果是個有工作的人,你真的要有心裡準備隨時丟下手邊工作去跑這個會勘(有的古蹟審查會勘不止一次)。你雖然這麼犧牲,丟下工作跑去「說明建物的價值」,但這些文資委員有的很好笑,看的明明是傾頹需要搶救的建築,可以穿著高根鞋進來高雅地晃一晃外面,不想去看建物真正精彩的地方(嫌古蹟又髒又有跳蚤)。這樣高雅晃一晃,就要來審這個古蹟,實在很荒謬。但作為提報者,你只能卑下地拿著照片去「說服」他連進去看一下都不肯的態度。

這時候,請你張大你的耳朵,多派一些人手去偷聽文化局官員與業主,甚至文資委員的對話。因為這過程常會有一些很好笑的對白,完全在文資專業以外,例如我就聽過某天龍國文化局官員跟好不容易標下該建物的財團代表在說,「這棟建築是有些價值啦,但你看這些文史團體一直吵著要保存,我們也沒有辦法。不然這樣,我們就只列做歷史建築,不要列做古蹟。我私下跟你講啦,歷史建築拆了也沒有罰則,而且你到時候就把它拆一拆,保存個幾面牆就說有保存了,我們也會配合你們……」。在古蹟會勘的場合,我竟然聽到文化局官員直接跟財團業主說,列做歷史建築拆了也「沒關係」。我真的差點當場昏倒。所以這裡又跑出另一個議題是,古蹟跟歷史建築的差異是?


5. 古蹟與歷史建築的差異
臺灣的文資法很怪,對於古蹟有較為強度的保護作為,也就是說毀損古蹟有罰則,但是拆掉歷史建築是無法可罰。所以才會有很多站在拆除建物一邊的文化官員,會跟建商或業主直接點出這個,「拆除歷史建築沒有罰則」!也就因為這個盲點,你會在文資會勘場合聽到我剛剛說的那個對話。

如果你知道古蹟與歷史建築在法律保護上,以及後續被對待的差異,那你在提報時就直接提報古蹟審查,不要提歷史建築了。因為講白了,歷史建築被惡搞的案例是「沒有下限」的,可能成為「雞肋建築」(拆了可惜,留著看了難過)。當然還有更狠的,直接拆成各種零件(那個叫做部分保存),甚至整棟建築拆光光留下一堆「建物屍塊」,他也可以跟你說這是「意像保存」喔!總之,歷史建築留下來後,是可以改造,可以拆除做部分保存的,因此好的案例不是沒有,但就像我說的,惡搞沒有下限,絕對讓你氣死驗無傷。如果不信,去看公館旁新店線那個台鐵宿舍,或者去看看東港水上機場的那些委外軍事建築被拉皮成多有設計感的樣子。我必須說,那個拉皮真的拉得好好看,從設計觀點是個成功的案例,但是卻是文資保存試探底線的個案!


之所以風格丕變,整個建物該有的氛圍都不見了,那就是因為搞不清楚這整個景觀或地景的歷史脈絡與價值。當建物保留下來成為歷史建築,卻被拉皮成嶄新樣貌。因此,這幾年外國新的文資保存有個觀念是「文化景觀」,就是要來處理這整個聚落群的建物外觀樣貌。

6. 文化景觀是什麼?又是雞肋嗎?
文化景觀要處理的,除了神話與信仰各種空間外,也包含自然的地景,而跟古蹟建物較有關的,是與聚落群體有關的文化景觀。這個觀念是,如果你要保存某一大片的文化地景,你不可能去指定每一棟建築為古蹟,不可能每一棟建築都以高強度的保存與整修讓他完全不能動。所以舉個例子,像說這整個聚落的黑瓦屋頂是其特色,那你整修時就不能破壞這個整體一致的黑瓦屋頂景觀。但是因為台灣的文資法對於文化景觀的定義與操作根本完全模糊,亦即列做文化景觀後根本就是「雞肋」一樣不作為,所以如果文化局跟你說把它指定成文化景觀好了,你就要有心裡準備,可能會被「做掉」。

所以良心的建議是,整區列做文化景觀是可以啦,但裡面如果有你認為非常重要的建物一定要保留,你還是直接提報古蹟比較實際。也就是說,全區是文化景觀,但裡面幾棟務必保留的可以當古蹟,這樣比較保險。而這又扯出另一個問題,為何這幾年的文資保存,牽涉到「局部保留」與「全區保留」的爭議。

7. 「局部保留」與「全區保留」的爭議
這幾年文資團體出來抗爭保存,往往都跟開發有關。這些開發基地,原本有些都是不可開發的用地(例如工業區)。你要變更成可開發的區分,就要有「回饋」,也就是割地。百分之多少回饋給市府,市府才要幫你把剩下的部分轉成可以開發的基地。因此,當有文史團體提出要保存的聲音時,妥協的結果就是把要「回饋」的百分比去挪到最主要要保存的建物基地,剩下的就給開發。這個現象,就是為何會有「局部保留」與「全區保留」的爭議原因。

但是話說回來,如果文化資產的價值不在於「獨棟」的建物特色,而在於與整體之間所共同串連起的脈絡與架構時,「局部保留」其實就是扼殺掉整個文資價值的劊子手,只有「全區保留」才能倖免於難。這樣的案例很多,大多跟工業與產業遺址有關。像是台北機廠,你只保留單獨幾棟建築,把整個修車流程的脈絡毀了,中間規劃加上停車塔,文創中心之類的,原本工業遺址的脈絡就沒了。

最經典的案例還是出在東港水上機場那一塊。裡面被文資法保留下的建物是通通留下了,但是整個基地被賽車道的開發纏繞著,連你要去參觀的動線都很難走。我說過臺灣的文資保存在很多惡搞的案例中是沒有下限,去看看這些可怕的案例就知道你千辛萬苦爭取保存下來,如果只是局部保留會是怎樣的慘況。

8. 縣市定古蹟與國定古蹟
臺灣的文資法從以前的幾級古蹟,變到現在的地方與中央劃分,也造成地方的縣市定古蹟與國定古蹟的問題。因為主管機關的差異,地方級的由地方的文化局管,國家級的由文化部管,所以要不要提升層級就很弔詭。

怎麼說呢?如果地方是要「惡搞」,不想讓中央插手,就會堅持不提送到國定的層級去。例如當年鐵道部的一群建物,全部都是國定古蹟,只有一個台鐵禮堂是市定古蹟,因為市府為了捷運工程要挪移,如果變成國定古蹟會很難搞,所以堅持不提報。又例如台北機廠,市府就是跟都市開發談好了開發比例,如果提送全區國定古蹟審查,萬一過了變成國定的,主管在文化部,那開發案就要變卦了。因此,無論如何都不想提報成國定,也就有一些奇怪的說詞與謬論出來。

當然,地方與中央互推皮球不作為的案例,當年的樂生也是一樣。


9. 文資官員一些亂七八糟的文資謬論
其實,在文資審議過程,我們常會與文資官員與文資委員有一些對話,這當中很多謬論是需要在此幫大家釐清。

例如剛剛提到從地方級古蹟要提升提報到文化部文資局審議國定古蹟時,你若只送去地方級的文化局,他會說你要提報是要送文化部(推),你送去文化部他說這啟動要地方文化局才行(又推)。你兩邊都送同時發文,他就跟你說,要提報申請國定古蹟需要有「新事證」才可以。我說鬼啦!哪有把地方等級古蹟提報成國定需要「新事證」。你現在古蹟審查程序就是地方先審,有價值到國定的就會往上送,哪裡需要新事證才可以提送國定審查。如果每個階段都要新事證,難不成地方級在提報時要留一手以供後續使用?

其實審查時,有些官員的說詞也很好笑,會說這棟建築不滿五十年,也可以算古蹟!?我要說的是,文化資產的價值不在於年代多久,過去我們剛出來混的時候,官員說你這個東西只有九十幾年,不滿一百年,所以不能算古蹟。我說你九十幾年的東西多放不到十年就百年了,你不给他機會嗎?官員就是不給機會,最好在九十九年的時候拆了省事。我們要感謝先總統(空一格)蔣公,因為中正廟才幾年啊,竟然可以當成「國定古蹟」。所以如果有官員跟你盧說,不滿五十年不能當古蹟,你就搬出中正廟當例子,因為台灣文資保存的荒謬也是沒有下限的啊

另一個文資官員常會說,你們只會喊保存,那留下來要做什麼?要規劃啊!要給我們委員一點想像啊!拜託,文化資產審議的最基本精神是在看文化資產是否有保存的價值,不是在看保存下來要怎麼活化與利用。但是很多文資官員深怕留下來不知道要幹啥,所以先想的都是怎麼用。文化資產保存有個重要的精神是,如果這個建物是有歷史上稀有的,是重要的,是不可取代的重要性,那就要保存。保存下來要做啥,如果現代的人想不出好的作為,你替後人留下都都是好的,不能因為你現在頭腦很差想不出怎麼活化與利用,就否定掉保存的價值啊


10. 列冊追蹤就是不作為啦
剛剛寫到第九點,想說湊滿十點好了,又想對最近很紅的文化局說詞,叫做「列冊追蹤」。這個意思是,我文資審完了,我就是不列成古蹟或歷史建築,但我要給你一個交代,所以「列冊追蹤」。但請注意,列冊追蹤根本就是沒有追蹤,哪一天拆了你跟他說,他就幫你追蹤一下,記上一筆「喔,拆了」。所以,不要被那些文化官員騙到,想說已經把這棟建築列冊追蹤就有被注意到。

總之,臺灣的文化資產保存非常詭異,文資官員與文資委員應該很懂文化資產,但有些官員只懂得一些行政上的奧步,讓文史保存團體吃盡苦頭。有時候想想,保存全民文化資產,捍衛文化資產不是文化局或文化部該做的事情?為何這些人卻站在民間團體的對立面?2015年剛開始,大家只好繼續努力!







0 意見:

  © Blogger template 'A Click Apart' by Ourblogtemplates.com 2008

Back to TOP